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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点击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塔式起重机在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检验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建筑用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

  本标准不适用于汽车式、轮胎式及履带式的塔式起重机。

  2 引用标准

  GB 5972 起重机械用钢丝绳检验和报废实用规范

  GB 5973 钢丝绳用楔形接头

  GB 5975 钢丝绳用压板

  GB 5976 钢丝黾夹

  GB 9462 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

  GB 10051.1起重吊钩 机械性能、起重量、应力及材料

  GB 10672 塔式起重机车轮技术条件

  GB/T 13752 塔式起重机设计规范

  ZB J80 012 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

  3整机

  3.1 起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 9462 中的有关规定。

  3.2 起重机整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包括工作及非工作)应符合GB/T 13752 中4.3条的有关规定。

  3.3 起重机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或开始倾翻时,平衡重不位移、不脱落。当使用散粒物料作平衡重时应使用平衡重箱,平衡重箱应能通畅排水,而散粒物料不掉落。

  3.4 起重机出厂时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标牌及生产许可证的标志。

  3.5 起重机出厂时需提供的随机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应包括:

  a.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

  b. 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c.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d. 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4 结构

  起重机结构件所使用的材料应符合GB/T13752 中5.4.1.1条的规定。

  4.1 连接

  4.1.1 焊接

  对主要受力构件的焊缝必须进行质量检查,使其达到设计要求。

  4.1.2 螺栓、销轴连接

  4.1.2.1 起重机连接使用时,应满足GB9462中的有关规定及其使用要求。

  4.1.2.2 采用螺栓及销轴连接时,应满足GB9462中的有关规定及其使用要求。

  4.1.2.3 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连接表面应清除灰尘、油漆、油迹和锈蚀。并必须使用力矩板手或专用扳手,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起重机出厂时必须配备此种扳手。

  4.2 梯子和护圈

  4.2.1 设置与水平面呈不大于65°的梯子称之斜梯。

  斜梯两边应设置不低于1m高的扶手,该扶手支撑于梯级两边的竖杆上,每侧竖杆中间应用横条连接。

  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不小于30mm,梯级间隔不大于300mm,斜梯的扶手间宽度不小于600mm。

  4.2.2 设置与水平面呈75°-90°之间的梯子称之直立梯。直立梯应满足下列条件:

  a.直立梯两撑杆间宽度不小于300mm。

  b.梯级间隔为250-300mm。

  c.直立梯踏杆与后面主结构腹腔杆间的距离不小于160mm。

  d.踏杆直径不小于16mm。

  4.2.3 不允许在与水平面呈65°-75°之间设置梯子。

  4.2.4 高于地面2m以上的直立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满足下列条件:

  a.护圈最小直径为650mm。

  b.护圈间距为700±50mm。

  c.护圈侧面应用三条沿护圈圆周方向均布的板条连接。

  d.对于护圈其任一点都应能承受1 000N的集中载荷。

  当梯子设于起重机结构内部时,梯子与结构间的距离小于1.2m,则可不设护圈。

  4.3 平台、走台、档板和栏杆

  4.3.1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台、档板和栏杆。

  4.3.2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和走台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在使用圆孔、格孔或其它不能形成连续平面的材料时,孔或间隙的大小应不使直径为20mm的球体通过。在任何情况下,孔或间隙的面积应小于400mm。 4.3.3 平台和走台宽度应不小于500mm,并能承受3 000N的移动集中载荷。在边缘应设置不小于150mm高的档板。

  4.3.4 离地面2m以上的平台及走台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的跌落危险的手扶栏杆。手扶栏杆的高度应不代于1m,并能承受1 000N的水平移动集中载荷。在栏杆一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围杆。

  4.3.5 除快装塔式起重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小平台。

  4.3.5.1 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0m的高度处,以后每隔6-8m设置一个。

  4.3.5.2 当梯子的终端与小平台连接时,梯级踏板或踏杆不应超过其平面。护圈和扶手应延伸到小平栏杆的高度,并设置500mm宽的走台。在梯子的宽度范围内,小平台挡板高度可为50mm,小平台下面第一个梯级踏板或踏杆的中心线距小平台面应不大于150mm。

  4.3.5.3 如果梯子在小平台处不中断,则护圈也不应中断,但必须在护圈侧面开一个宽为0.5m,高为 1.4m的洞口,以便出入小平台。

  4.4 臂架走台

  4.4.1 对于小车变幅的臂架,走台应设置在臂架内。

  a.臂架断面高度小于1.5m时,走台及扶手的设置见图1。

  b.臂架断面高度在1.6mGCF 1.8m时,走台及扶手的设置见图2。

  c.臂架断面高度大于1.8m时,走台及扶手的设置见图3。

  4.4.2 对快装塔式起重机或变幅小车上设置与小车一起移协的安全工作平台时,可以不设臂架走台。

  4.5 司机室

  4.5.1 对于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超过30m;对于动臂变幅的起重机臂架铰点高度距轨顶或作业面的高度超过25m的,在起重机上部应设置一个有座椅并能与起重机一起回转的司机室。

  司机室不能悬持在臂架上,可附在回转塔身上。其位置不应在臂架正下方。在正常工作情况下,起重机的活动部件不会撞击司机。

  如司机室安装在回转塔身结构内,则应保证司机的视野宽阔。

  4.5.2 司机室的其它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0673 中的有关规定。

  4.6 结构的报废

  4.6.1 起重机主要结构件由于腐蚀而使结构的计算应力提高,当超过原计算应力的15%时,则应予报废。对无计算条件的当腐蚀浓度达原厚度的10%时,则应予报废。

  4.6.2 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如塔身、臂架等,在失稳或损坏后经更换或修复,检测其结构的应力不得低于原计算应力,否则应予以报废。

  4.6.3 起重机的结构件及其焊缝在出现裂纹时,应分析其原因。

  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加强或重新施焊等措施,阻止裂纹发展,对因材质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报废。

  5 机构及零部件

  5.1 一般要求

  5.1.1 在正常工作或维修时,其运动对人体可能造成危险的零部件,应设有保护装置。

  5.1.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起重机上的零件掉落造成危险,可拆卸的零部件如盖、箱体及外壳等应牢固地与支座连接,防止掉落。

  5.1.3 应设置使小车运行时不脱轨的装置,即使轮轴断裂,小车也不能掉落。

  5.2 钢丝绳

  5.2.1 钢丝绳直径的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T 13752中6.4.2条的规定。在起重机工作时,承载钢丝绳的实际直径不应小于6mm。

  5.2.2 钢丝绳子的型式、规格和长度都应在使用说明书中写明。

  5.2.3 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 5972的有关规定。

  5.2.4 钢丝绳端部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用钢丝绳夹固接时,应符合GB 5976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子破断拉力的85%。

  b.用编结固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直径的20倍,且不小于300mm,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子破断拉力的75%。

  c.用楔与楔套固接时,楔与楔套应符合GB 5973中的规定,固接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破断拉力的75%。

  d.用锥形套浇铸法固接时,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e.用铝合金压制法固接时,应以可靠的工艺方法使铝合金套与钢丝绳紧密牢固地贴合,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的90%。

  f.用压板固接时,压板应符合GB 5975中的规定,固接强度应达到钢丝绳的破断拉力。

  5.3 吊钩

  5.3.1 吊钩的设计,计算与选择应符合GB 10051.1 的规定,吊钩应设有防脱棘爪。

  5.3.2 吊钩禁止补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用20倍放大镜观察表面有裂纹及破口;

  b.钩尾和螺纹部分等危险断面及钩筋有永久性变形;

  c.挂绳处断面磨损量超过原高的10%。

  d.心轴磨损量超过其直径的5%。

  e.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5.4 卷筒和滑轮

  5.4.1 卷筒和滑轮的最小卷绕直径的计算,应符合GB/T 13752 中6.4.3.1条的规定。

  5.4.2 卷筒两侧边缘的高度应超过量外层钢丝绳,其值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5.4.3 滑轮应设有防钢丝绳跳槽的装置。

  5.4.4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安全可靠并符合本标准5.2.4条中有关要求。钢丝绳在放出最大工作长度后,卷筒上的钢丝绳至少应保留3圈。

  5.4.5 当最大起重量不超过1t时,小车牵引机构允许采用摩擦牵引方式,并应设有钢丝绳固定端点。

  5.4.6 卷筒和滑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裂纹或轮缘破损;

  b.卷筒壁磨损量达原壁厚的10%。

  c.滑轮绳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壁厚的20%。

  d.滑轮槽底的磨损量超过相应钢丝绳直径的25%。

  5.5 制动器

  5.5.1 起重机上每一套机构都应配备制动器或具有同等功能的装置。

  对于电力驱动的起重机,在产生大的电压降哐在电气保护元件动作时,都不允许导致各机构的动作失去控制。如变速机构有中间位置,必须在换档时使用制动器或其他装置能自动地停住载荷 。

  5.5.2 各机构制动器的选择应符合GB/T 13752中6.2 条的有关规定。

  5.5.3 制动器零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报废;

  a. 裂纹

  b.制动块摩擦衬垫磨损量达原衬厚度50%。

  c.制动轮表面磨损量达1.5-2mm(大直径取大值,小直径取小值);

  d.弹簧出现塑性变形;

  e.电磁铁杠杆系统空行程超过其额定行程的10%。

  5.6 车轮

  5.6.1 车轮的计算选择应符合GB/T 13752中的6.4.4条的规定。

  5.6.2 车轮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10672中的有关规定。

  5.6.3 车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报废:

  a.裂纹

  b.车轮踏面厚度磨损量在原厚度的15%。

  c.车轮轮缘厚度磨损量达原厚度的50%。

  6 安全装置

  6.1 起重量限制器

  起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对最大起重量大于6t的起重机如设有起重量显示装置其数值误差不得大于指示值的5%。

  当起重量大于相应工况下额定值并小于额定值的110%时,应切断上升和幅度增大方向的电源,但机构可做下降和减小幅度方向的运动。

  6.3 行程限位

  6.3.1 行走限位

  轨道式起重机运行机构,应在每个运行方向装设行程限位开关。在行程端部应安装限位开关档铁,档铁的安装位置应充分考虑起重机的制动行程,保证起重机在驶入轨道末端时或与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相距在不小于0,5m范围内时能自动停车,档铁的安装距离应小于电缆长度。 6.3.2 幅度限位

  6.3.2.1 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安装幅度限位装置。

  对最大变幅速度超过40m/min的起重机,在小车向外运行时,当起重力矩达到额定值80%时,应自动转换为低速运行。

  6.3.2.2 动臂式起重机应设置臂架低位置和臂架高位置的幅度限位开关,以及防止臂架反弹后翻的装置。

  6.3.3 起升高度限位

  起重机应安装吊钩上极限位置的起升高度限位器。小车变幅的起重机,起升高度限位器应能保证在吊钩架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满足GB 9462 中的规定距离时,立即切断上升方向电源。

  吊钩下极限位置的限制器,可根据用户要求设置。

  6.3.4 回转限制

  对回转部分不设集电器的起重机,应安装回转限制器。起重机回转部分在非工作状态下必须保证可自由旋转;对有自锁作用的回转机构,应安装安全极限力矩联轴器。

  6.4 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对小车变幅的起重机,应设小车断绳保护装置。

  6.5 风速仪

  臂架根部铰点高度大于50m的起重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

  风速仪应安装在起重机顶部至吊具最高的位置间的不挡风处。

  6.6 夹轨器

  轨道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夹轨器,夹轨器应能保证在非工作状态下起重机不能在轨道上移动。

  6.7 缓冲器

  大车(小车)轨道末端需安装档架,缓冲器安装在档架或起重机上,当起重机与轨道末端挡架相撞击时,缓冲器必须保证起重机能比较平稳的停车而不致于产生猛烈的冲击。

  缓冲器的设计应符合GB/T 13752 中的6.4.9条的规定。

  6.8 挡板

  在轨道上行使的起重机,在台车架上需安装排障挡板,挡板与轨道之间隙不得大于5mm。

  6.9 滑轮组

  人手可触及的滑轮组,应设置保护装置,以防止手挤入钢丝绳和滑轮之间,对于能变换倍率的起升滑轮组应配置一个不用手接触钢丝绳子就能使倍率变换的装置。

  7 操纵系统

  7.1 操作系统的设计和布置应能避免发生误操作的可能性,保证在正常使用中起重机能安全可靠地运行。

  7.2 应按人机工程学有关的功能要求设置所有控制手柄、手轮、按钮和踏板,并保证有宽裕的操作空间。

  7.3 控制手柄或轮式控制器,一般选择右手控制起升和行走机构,左手控制回转和小车变幅或动臂变幅机构。

  7.3.1 采用手柄控制操作时,机构运动方向与表1规定的手柄方向一致。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7.4 操作应轻便灵活,操作力及操作行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a.手操作力不大于100N,操作行程不大于400mm;

  b.肢踏操作力不大于200N,脚踏行程不大于200mm。

  7.5 在所有的手柄、手轮、按钮及踏板的附近处,应有表示用途和操作方向的醒目标志。

  7.6 起重机性能标牌应安置在司机室内明显的部位。

  8 电气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电气设备必须保证传动性能和控制性能准确可靠,在紧急情况下能切断电源安全停车。在安装、维修、调整和使用中不得任意改变电路。

  8.1.2 电气元件的选择应考虑起重机工作时振动大,接电频繁,露天作业等特点。

  8.1.3 起重机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线管、安全照明的变压器低压侧等均须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4Ω。接地装置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的要求。

  8.1.4 电气设备安装必须牢固。需要防震的电器应有防震措施。

  8.1.5 电气连接应当接触良好,防止松脱。导线,线束应用卡子固定,以防摆动。

  8.1.6 电气柜(配电箱)应有门锁。门内应有原理图或布线图、操作指示和警告标志等。 8.2 电气控制与操作

  8.2.1 电气控制设备和元件应设置于柜内,能防雨、防灰尘,电阻器应设于电气室内或设置于工作人中不易接触的地方,并有防护措施。

  8.2.2 采用有线遥控装置时,地面控制站与司机室内控制必须具有电气联锁。地面控制装置的不带电金属外壳和起重机结构之间必须连接专用接地线,接地电阻要求符合本标准8.1.3条的规定。

  8.2.3 采用无线遥控方式操纵的,在失控时必须能够自行停止工作。

  8.2.4采用联动控制台操纵时,联动控制台必须具有零位自锁。

  8.2.5 操纵系统中应设有声响信号,此信号应对工作场地起警报作用。

  8.2.6 保护零线和接地线必须分开,并不得用做载流回路。

  8.3 电气保护

  8.3.1 起重机应根据GB/T 13752中7.7条的要求设置短路及过流保护、欠压、过压及失压保护、零位保护、电源错相及断相保护。

  8.3.2 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应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地方。

  8.3.3 起重机进线处宜设主隔离开关,或采取其它隔离措施。隔离开关应做明显标记。

  8.3.4 行程限位开关应能安全可靠地停止机构的运动,但机构可向相反的方向运动。

  8.4 照明、信号

  8.4.1 起重机应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设专用电路,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

  8.4.2 固定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220V。严禁用金属结构做照明线路的回路。可携式照明装置的电源电压不应超过48V,交流供电的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8.4.3 起重机司机室内照明照度应不低于30lx。

  8.4.4 起重机电气室及机务专用电梯的照明照度应不低于5lx。

  8.4.5 塔顶高于30m的起重机应在塔顶和两臂端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代电不受停机影响。

  8.4.6 整体拖行的起重机在施行时应装设直流24V示宽灯、高度指示灯、长度指示灯、转向指示灯及刹车灯。

  8.4.7 对夜间工作的起重机应在塔身或其他部位设置对着工作面的聚光照明灯。

  8.4.8 起重机在司机室内明显位置应装有指示总电源开合状况的信号。

  8.4.9 安全装置的指示信号或声响报警信号应设置在司机和有关人员视力、听力可及的地方。

  8.5 导线及其敷设

  8.5.1 导线截面积计算及敷设应符合GB/T13752中7.5条的有关规定。

  8.5.2 导线如敷设于金属管中,金属管则应经防腐处理。如用金属线槽或金属软管代替,必须有良好的防雨及防腐措施。

  8.5.3 起重机电源电缆应选用重型橡套电缆,并应备有一根专用芯线或金属外皮做的保护接地线。

  8.5.4 照明、取暖线宜单独敷设。

  8.5.5 导线的连接及分支处的室外接线盒必须防水,导线孔应有护套。

  8.5.6 导线两端应有与原理图一致的永久性标志和供连接用的电线接头。

  8.5.7 固定敷设的电缆弯曲半径不得小于5倍电缆外径,除电缆卷筒外,可移动电缆的弯曲关径不得小于8倍电缆外径。

  8.5.8 接地线严禁作载流零线。

  8.6 电缆卷筒

  8.6.1 轨道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卷筒应具有张紧装置,以防止电缆被搅乱或落于轨道上,电缆收放速度应与起重机运行速度同步。

  8.6.2 电缆在卷筒上的联接必须牢固,以保护电气接点不被拉曳。

  8.7 集电器

  8.7.1 集电滑环应满足相应电压等级和电流容量的要求。每个滑环至少有一对碳刷,碳刷与环的接触面积不应小于80%,并接触平稳。

  8.7.2 滑环与滑环间的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滑环间最小间隔不小于6mm,并经过耐压试验,无击穿,闪络现象.

  9 液压系统

  9.1 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的110%。系统的额定工作压力不得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9.2 顶升液压缸必须具有可靠的平衡阀或液压锁与液压缸之间不得用软管连接。 10 安装与试验

  10.1 起重机安装架设时应按使用说明书中有关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

  起重机在架设前应对架设机构(起重机自身的机构)进行检查。保证机构处于正常状态。

  10.2 安装时风速应符合GB 9462中的有关规定,如果使用说明书中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0.3 在有建筑物的场所。应注意起重机的尾部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10.4 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以避免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

  表3

电压,kv<11-1520-4060-110220
安全距离
沿垂直方向1.53.04.05.06.0
沿水平方向1.01.52.04.06.0

  如果条件限制不能保证表3中的安全距离,应与有关部门协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架设。 10.5 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低位的起重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起重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最高位置的平衡重)与低位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10.6 基础与轨道 10.6.1混凝土基础

  固定式起重机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混凝土基础时,该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抗倾翻稳定性的要求。

  对混凝土基础的抗倾翻稳定性计算及地面压应力的计算应符合GB/T13752中4.6.3条的规定。 10.6.2 碎石基础 10.6.2.1 起重机轨道当敷设在地下建筑物(如暗沟、防空洞等)的上面,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10.6.2.2 敷设碎石前的路面必须按设计要求压实,碎石基础必须整平捣实,轨枕之间应填满碎石。 10.6.2.3 路基两侧或中间应设排水沟,保证路基没有积水。 10.6.3 轨道 10.6.3.1 起重机轨道应通过垫块与轨枕可靠的连接,每间隔6m设轨距拉杆一个。在使用过程中轨道不得移动。 10.6.3.2 钢轨接头处必须有轨枕支承,不得悬空。 10.6.3.3 起重机轨道安装后应符合下列要求:

  a.轨道顶面纵、横方向上的倾斜度不大于1/1000;

  b.轨距误差不大于公称值的1/1000,其绝对值不大于6mm;

  c.钢轨接头间隙不大于4mm,与另一侧钢轨接头错开,距离不小于1.5m,接点处两轨顶高度差不大于2m。 10.7 试验 10.7.1 新设计的起重机各传动机构,液压顶升和各种安全装置,必须接有关的专项试验标准进行部件的各项试验,取得试验合格证后方可装机。 10.7.2 起重机安装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起吊最大起重量和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使各机构分别进行一个循环作业的运动。并应调试及检验一部安全装置能正常工作。 11 操作与使用 11.1 起重要的操作使用及对司机、拆装工、指挥人员的使用及要求应符合ZB J 80 012的有关规定。 11.2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操纵应按指挥信号进行。但对特殊情况的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应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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