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建管各站办,市政质监站,各建设、监理、施工企业:
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 ○○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全面提高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伤亡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 2005]
232号)文件精神,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的标准化、规范化,促使建筑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自我约束、自我保障、持续改进的安全长效机制,现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贯彻实施,以对企业和施工工地的综合评价为基本手段,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的方法,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工作的标准化。二、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二)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装饰、安装等工程造价大于 200万元或工期超过
90天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依据(一)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以及有关标准、规定为依据,形成《武汉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进行评定(详见附件一)。(二)施工工地。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为主要评分依据,结合省、市安全生产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形成《武汉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定(详见附件二)。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定等级(一)建筑施工企业分为:不合格企业、基本合格企业、合格(达标)企业、达标示范企业(同为先进单位)。(二)施工工地分为:不合格工地、合格(达标)工地、优良工地、达标示范工地(同为黄鹤杯)。五、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目标(一)建筑施工企业
2008 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部达到基本合格。合格率: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达到 100%,总承包二级企 业达到 70%以上,总承包三级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达到
50%以上。 2010年底,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格”率达到 100%。 (二)施工工地 2006 年底,全市建筑施工企业 80%的施工工地要达到
“合格”,施工工地的“优良率”:总承包特级企业应达到 75%,总承包一级企业应达到 60%,总承包二级企业应达到 40%,总承包三级企业及其他各类施工企业应达到
20%。 2007 年至 2008年,合格、优良率每年按 10%递增。六、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申报(一)施工企业申报条件 1. 施工企业申报条件:(
1)施工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 2)施工企业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外地来汉施工企业在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办理了备案登记。 2.
申报程序及时间:( 1)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GJ/T77-2003)等有关规定进行自评并填写相关表格(见附件五)。(
2)施工企业按企业资质注册行政区,向所属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申报。(
3)市政、装饰企业分别向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4)申报资料内容见“资料目录”(附件三)。(
5)申报时间:申报资料在每年 1月底前报送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于 2月底前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二)施工工地申报条件和程序 1.
施工工地申报条件:( 1)办理了施工许可证;( 2)办理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 3)分包施工企业按规定签订了分包合同。 2. 申报程序:(
1)施工工地分为申请及申报两个阶段。施工工地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报告批准开工后
20天内向负责监管的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见附件五)。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署合同后
10天内(经总承包企业同意后),向总承包企业申请并向工程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请。(见附件六)(
2)工程竣工后,以施工工地为单位,各分包单位配合总承包单位申报参加评选。(
3)市政、装饰企业的施工工地,分别向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申报。( 4)工程竣工后
1月内向负责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申报。市、区安全监督部门接到申报后 1月内上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5)申报资料内容见附件三(资料目录)。七、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达标考核评审(一)达标考核评审职责分工 1.
成立武汉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简称市建委)分管副主任任主任,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主任、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站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专家为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武汉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简称市安全站)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审按照施工企业申报,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初审,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市建委批准的程序实施。 3.
市安全站负责本市注册和外省、市来汉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和评价,负责受监施工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初审。 4.
各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负责本区内注册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初审,负责受监施工工地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初审。 5.
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市政企业、装饰企业及所属施工工地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初审。(二)达标施工企业考核评审程序 1.
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收到所属管理范围内企业的申报后,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 2. 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于每年 2月底前将申报资料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
市评审委员会于 3月底前评审完毕,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于每年 4月进行表彰。(三)达标施工工地考核评审程序: 1.
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工地每周进行自检,每月自查评定(见附件二)。 2. 施工分包单位达标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进行评定。 3.
现场监理单位应对每次检查资料核准评定(见附件七)。 4.
每季度汇总后报负责工程监管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在日常巡查监督的基础上,结合《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对施工工地自评情况进行复核。
5.
工程竣工(含分项工程),建设安全监督部门收到管理范围内施工工地的申报表及资料后,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考核初评评分,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达到标准要求后上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合格后上报市建委审批并表彰。八、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评审结果运用(一)达标企业、施工工地
1.
每年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合格(达标)企业、合格(达标)工地、优良工地进行通报表扬;对获得达标示范企业称号的施工企业(同为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武汉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企业》荣誉证书和奖牌;获得达标示范工地称号的项目(同为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授予《武汉市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荣誉证书与奖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示。
2. 获得达标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在参加工程招投标资格预审时,业主在资格预审的业绩项上可以增加 2- 3分。 3.
获得达标示范企业、达标示范工地的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负责人,优先推荐参加省以上建设安全生产评先创优活动。(二)未达标企业和施工工地 1.
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未达标)的施工企业和施工工地进行通报批评,施工企业和施工工地及其负责人,不得参加安全类奖项的评比并向社会公示,记入企业信誉档案。 2.
对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未达标)的施工企业 ,要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连续两年被评审为不合格的施工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参加工程投标。 3.
凡当年承接有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不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申报的施工企业、施工工地,一律视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不合格施工企业和不合格施工工地。九、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全面提高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各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全面开展。(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要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广泛宣传,深入组织对有关规定、标准的学习,对所管理区域内的企业进行深入发动;要坚持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成果,扩大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增强实际效果。(三)注重效率,整体推进。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要与当前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同步实施,整体推进。市、区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创建领导小组,真正做到领导重视、专人负责、按时检查、自我评价、不断完善发展,逐步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人的管理职责。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规划和标准,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位员工,传递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过程,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建立激励机制,严格奖罚。要加强对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结果的运用,不断研究完善奖惩办法,增强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单独组织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
武汉市建设工程黄鹤杯奖(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的评选。十、附则(一)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二)本办法与原有文件相抵触的分,按本办法执行。(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