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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点击量: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市建委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市建委决定实行《市建委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具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建委关于调整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武建[2004]137号),由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城建安全生产管理站),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

  二、联络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报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重要信息。

  (二)负责及时报告本单位、部门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负责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四)负责向所在单位领导传达、汇报市建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

  三、市建委直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机构、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联络员如有变更,应及时报告。

  四、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联络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会议的内容为: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形势,总结季度安全生产工作,交流各单位安全生产经验,提出下个季度工作思路和建议。如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指示,或急待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联络员会议,应向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请假,并委派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五、联络员信息传递制度:

  (一)联络员每季度应向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送上一季度本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联络员对提交联络员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有关意见、建议。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于2005年7月1日之前,将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市建设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 系 人:吴稼煜

  联系电话:8575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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