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建〔2005〕150号
市建管各站办,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有关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及监理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深基坑工程逐年增多,基坑失稳等安全事故隐患呈上升趋势。为了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保障工地施工人员、周边的建(构)筑物及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法律法规及湖北省《基坑工程技术规程》(DB42/159-2004)等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深基坑工程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深基坑工程系指设有地下建(构)筑物或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
及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设计、支护施工(喷锚、排桩、搅拌桩、内支撑等)、地下(表)水处理(排水、降水、止水等)、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二、 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将深基坑工程纳入该项目一并招标,不得肢解发包。
深基坑工程必须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作为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必备资料。
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肢解发包、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规定从重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三、
建设单位应将深基坑工程所需的勘察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的勘察范围,要求勘察单位按规定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提供依据。同时,应为勘察工作提供邻近建(构)筑物和公用、市政设施及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承担因提交资料不全或不准确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可派相应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深基坑工程支护方案的选型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工作。对部分支护结构作为永久性工程组成部分的支护设计或大中型深基坑支护设计,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按规定报送审查。
建设单位委托设计时,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技术规程和强制性标准,降低安全等级和工程质量。违者,将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从严处理。
四、
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实施专项施工方案按规定计价的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不按审查确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建设单位(发包单位)应保证工程款按合同约定及时到位。对因深基坑失稳造成周围建(构)筑物、设施损坏和人员、财产损失的,先由建设单位统一赔付(垫付),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
提倡施工总承包企业将深基坑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单位承担。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方案应由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并具有同类工程设计业绩的单位设计。深基坑工程施工应由二级以上地基与基础专业资质和安全资质并具有相应作业能力的企业承担。
总承包企业具有乙级以上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可自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也可依法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
深基坑工程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具有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应依据主体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规范,编制有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具备岩土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六、
施工企业组织编制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报请具有相应级别的深基坑专家委员会按规定和程序依法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专家委员会出具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后,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经专家委员会认定,可不纳入深基坑工程管理的基坑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经过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七、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1、基坑侧壁选用的安全系数;2、护壁、支护结构的选型;3、地下水控制方法及验算;4、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状态的设计和验算;5、支护结构计算和验算;6、质量检测及施工监控要求,采取的方式、方法;7、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8、安全作业注意事项;9、施工及材料费用的总体估算;10、深基坑工程施工的其它要求(如监测、土方开挖的进度控制、应急措施等)。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单位应遵守《武汉市深基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暂行规定》,以规范的格式向专家委员会提交方案文本及相关资料。
八、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对深基坑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当依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施工企业如发现专项施工方案中确有不能保证现场施工安全之处,应及时会同勘察、设计、监理、监测单位研究处理。确需对设计文件进行重大修改、变更的,应向深基坑专家委申请变更审查,并经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实施。
九、
总承包企业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施行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和分包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企业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深基坑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应设置护栏和警示牌等标志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须按规定及时向市、区城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隐瞒不报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追究当事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
工程勘察单位应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承担因勘察数据提供不准确而产生深基坑工程事故、险情的相应勘察责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必要时应给予补勘。
承担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的岩土工程设计单位应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派专人现场指导施工,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深基坑工程应按信息化施工方法,伴随过程变形监测。监测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接受正式委托,编制监测方案,负责向委托人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基坑工程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监理委托后,应针对深基坑工程特点,制订监理细则和实施旁站监理;严格按经审查确认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监测单位组织实施;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规程》规定应检验、检测的项目要跟踪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分析意见,发现问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