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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01日 点击量:

 

  各区建设局、建管站,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现将《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武汉市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受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均须进行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第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单位工程验收评价。第四条 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现场评分。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当工程施工达到规定的安全验收评价形象进度时,施工企业应报请监理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第六条 实行监理的单位建筑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由监理单位总监负责组织,会同建设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施工单位安全部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进行,同时必须报请市(区)安全监督机构派员进行监督。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安全验收评价。第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按如下形象进度进行: 1、八层及八层以下:砌体完工前; 2、高层或超高层;第一次:主体完成1/2;第二次:砌体完工前;第八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后须由监理单位总监填写《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表》(附表1),并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汇总表》(附表2),各方参与验收人员签字认可后报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对受监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情况将作为安全评价的重要参考条件。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情况、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全事故情况及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结果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价。市(区)安全监督部门在竣工验收单上根据单位工程的综合情况,签署意见,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安全监督档案存档。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良: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每次评分达到80分以上(含80分)的施工现场。合格:安全管理资料基本齐全,未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每次评分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的施工现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列为不合格施工现场。 1、发生四级或四级以上重大事故; 2、验收达不到70分的施工现场; 3、部、省、市级安全检查存在重大隐患被通报的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参加评价各方应客观、公正,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综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对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及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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