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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1日 点击量:

 

  武安[200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市行政区划内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下同) 突破年度控制指标的,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领导参加我市评先资格。

  二、凡在各区辖区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该区突破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取消该区全市综合评先(目标管理、精神文明,下同)资格和安全生产年度评先资格,并取消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三、市属企事业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突破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取消主管部门全市综合评先资格和安全生产年度评先资格,并取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四、未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年度控制目标或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取消市有关监管部门全市综合评先资格和安全生产年度评先资格,并取消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分管领导年度评先资格。

  五、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及解释权归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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