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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02日 点击量: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实施日期:[1997年08月05日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发布实施日期:[1997年08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管理和建设工程的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中介服务等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制度,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二)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资质进行管理;

  (三)建设工程报建、发包、承包、招标投标、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定额、合同造价与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

  (五)调解建筑市场中的纠纷,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发包管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发包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发包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属于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由具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发包;不属于招标范围的,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建设单位可直接发包。

  第八条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二)建设用地和工程报建手续完备;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所需要的基本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并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也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把垫资承包作为工程发包条件,不得索贿受贿,不得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发包,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未设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组织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须将工程竣工图纸等资料移交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三章 承包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方凭国家或者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建筑经营活动。

  严禁买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证书和设计图签。

  第十四条 省外、国(境)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到省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省内单位跨地区承包建设工程,必须按省有关规定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不得以行贿、违反规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六条 承包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其承包的建设工程,严禁挂靠承包和转包工程。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将总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工期、质量、施工生产安全、造价和保修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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