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协会简介
行业交流
办事指南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电子邮件
会员之声
  当前位置:武汉建设安全协会 >> 政策法规 >> 湖北省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定 >> 浏览文章
 
关于开展物料提升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10月02日 点击量: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质监局:

  长期以来,物料提升机属企业可自制使用的机具,一直未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导致物料提升机普遍存在设计不合理、用材不标准、质量不稳定等问题。使用中也存在防护不严、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无专业队伍拆装的问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近年来,我省建筑施工现场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和拆装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颁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已将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下同)列入了特种设备管理目录,实行制造许可证管理。为规范物料提升机的制造、使用,确保物料提升机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省建设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从下发之日起,对全省物料提升机的制造和使用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物料提升机使用方面的专项整治。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物料提升机制造方面的专项整治。

  二、整治目标。经过整治,生产和使用的物料提升机质量达到相关国家标准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 吊篮应为封闭式吊笼;

  (二) 吊笼应实现无极停靠并与卷扬机总电源实现电气联锁;

  (三) 防坠器制动行程不大于100mm,防坠制动时应不会对标准节产生损伤。

  三、整治要求和措施

  (一)严格执行物料提升机制造许可证管理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取得物料提升机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家一律停止生产,已生产的产品一律封存,不得销售。对无证生产厂家要严格依法处理。

  (二)物料提升机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文件。

  (三)各地应尽快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制度,严把设备质量关。自2004年10月1日起,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物料提升机。2005年5月31日前不能竣工的项目,如使用的物料提升机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一律予以更换。各地应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购买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厂家生产的合格物料提升机。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拆装和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专业拆装、持证上岗制度。物料提升机拆装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实施。安装后,必须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五)物料提升机使用单位应建立机械维护保养、日常检查、技术档案、购置淘汰、人员培训等管理制度,建立使用与管理档案,强化管理。

  (六)施工现场安装、拆除物料提升机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完善的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项目上一级管理部门技术负责人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实施, 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七)物料提升机架体及接料平台防护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

  四、整治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从10月1日至11月15日,各地建设和质监管理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调查本地区物料提升机生产和使用情况,宣传整治工作目标和要求。督促生产和使用单位对照整治目标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使用情况的摸底登记,填报附表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厂家的摸底登记,填报附表二。

  (二)集中整治阶段。自11月16日至12月15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合开展物料提升机生产与使用情况的检查。12月16日至12月30日,省建设厅将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中,对无证生产、产品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生产厂家和使用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物料提升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施工企业不能按照通知要求整改到位的,视为该企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巩固完善阶段。2005年元月1日至5月31日,各地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或带有规律性的问题,制订完善措施,形成长效管理机制。此次专项整治的要求纳入今后省市安全生产检查和巡查的重点内容,实行长期监控。

湖北省建设厅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四年九月九日

 

武汉建设安全协会  版权所有
鄂ICP备18007802号  技术支持:武汉建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