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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半月谈 2019年3月16-31日(总第63期)
发布日期:2019年03月29日 点击量:

 

安全半月谈目录

一、安全观念篇 

1、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安全法规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三、安全动态篇

1、省住建厅李昌海厅长来我市调研智能安全监管工作

四、安全警示篇

1一周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通报【3月16日—3月22日】

五、安全知识篇

1、解惑危大工程


一、安全观念篇


1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不可忽视的问题

智慧工地、智能化管理均离不开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理论的指导。没有理论指导下的所谓智慧工地或智能化管理将会很难持久的。

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中必须理清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实质。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二是何谓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影响(或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

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关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单元的组合和体现。

四是安全生产条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性。可以用一句话回答,这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这是法定的铁律。

由此可得出:安全生产条件基本涵盖了安全生产所有因素,决定了建筑施工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均能在安全生产条件中有所反映,因此研究分析建筑施工及其施工现场应当从安全生产条件入手。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不能走入误区。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建筑施工及其施工现场均对应十二项安全生产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分析必然包括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信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必然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这一关系告诉我们分析安全生产管理信息时不能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信息与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相分离,否则将走入误区。其次是安全生产管理中的“人机物法环”五大要素是相互关联、相互影响的,均涵盖在十二项条件之中,其中“人”的因素尤为重要,“机”的管理脱离了“人”、脱离了“法”等要素都将难以成为有效的管理。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不能脱离生产活动实践。安全生产信息采集来源于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记录以及利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及其安全科技产品的相关数据信息。也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将所有的安全生产活动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采集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信息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通过信息采集整理归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规则或标准对安全生产管理信息进行分析。通过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给出对应的评价报告并提供相关改进措施,以确保防范风险、规避责任,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实现防范生产安全隐患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目的。所以开展建筑施工及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必须要有标准规范支撑。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切忌根据虚假需求、拍脑袋或在某些行政指令下,在无标准或无科学、未经可行研究的标准情况下盲目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管理的研发。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采集和分析平台应能互通共享,实现多形式、多途径的安全生产数据采集方法和手段,努力在原有较成熟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方法基础上实现信息的数据化管理,以实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时对安全生产管理对象的安全状况“诊断搭脉”开具“药方”和提出必要的应急“手术”措施,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的智能水平,以确保安全管理对象安全生产状况持续健康地发展和自我安全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安全法规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建办质〔2019〕1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全力做好保安全、保稳定工作意义重大。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稳中求进、改革创新、担当作为,持续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能力提升,不断提高安全监管信息化、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动全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稳定好转,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70周年。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1.认真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完善配套制度,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方案,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执法力度,对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实施处罚。

  2.突出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安全管控工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运行的监管,加强对高支模钢管扣件使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实施的监管,加强对深基坑变形监测、周边堆物的监管,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施工条件核实、盾构施工的监管。

  3.推进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督促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构建全员参与、各岗位覆盖和全过程衔接的责任体系,明确管理措施,从源头治起、从细处抓起、从短板补起,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

  1.严格做好事故查处工作。我部负责督办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工作,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较大事故查处主体责任,并督促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一般事故的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后,各地要及时印发通报并上网公开,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各地要组织对本地区发生事故进行全面分析研究,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阅资料、现场试验和专家论证等方式,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包含图片、影像等资料的事故完整档案。

  3.严肃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依法依规第一时间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处罚,抓紧提出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处罚意见。做好跨地区处罚协调联动,及时将处罚建议转送发证机关处理。对事故多发及查处工作薄弱地区实施约谈,及时研究改进工作。

  (三)改革完善安全监管制度。

  1.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研究出台建筑施工安全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放管服”总体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改革,对发生事故企业精准处罚。创新安全监管检查方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2.加快建设并发挥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作用。推动施工安全实现“互联网+”监管,用信息化促进监管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实现业务流程优化。加强监管数据综合利用,积极发挥大数据在研判形势、评估政策、监测预警等方面作用。

  3.加强监管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推动出台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广大干部忠于职守、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提高监管业务规范化水平,定期对监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提高监管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提升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1.全面实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落实企业施工安全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健全施工安全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行为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增强企业及主要负责人施工安全工作主动性。

  2.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开展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评估,并加强评估结果使用。规范并不断提高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效能,实行差别化监管,做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对守法者“无事不扰”。

  3.坚持系统治理原则,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施工安全工作,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智力支撑和政策咨询的重要作用,促进施工安全工作创新发展。发挥社会公众及媒体监督作用,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三、有关要求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在2018年工作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再部署再动员,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下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3月13日

三、安全动态篇

1、省住建厅李昌海厅长来我市调研智能安全监管工作

3月8日上午,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带领厅办公室、勘察设计处、城建处等处室有关负责同志,来我市汉阳区调研“安全监管模式创新”工作。市城建局局长陈跃庆、市城建局建管办主任周才志和汉阳区政府副区长蔡松陪同调研。

    调研会上,汉阳区建设局、上海同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汇报了关于“汉阳区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的阶段性工作,并现场演示讲解实施汉阳监管模式的管理路径和技术方法,武汉安和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方代表汇报了关于“安全监管模式创新”的应用感受。

安全半月谈  2019年3月16-31日(总第63期)

在详细了解了汉阳区应用安全大数据智能监管工作体会后,市城建局局长陈跃庆指出“汉阳区安全监管模式创新” 是“回归监管执法本位、防止监管‘乱作为’”的重要探索,通过树立宣导“现场自查自报的是隐患、监管抽查发现的是事故”的导向,结合建筑质量监管、农民工实名制监管、文明施工监管、诚信体系建设,让更多的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参与进来,构建工程安全监管的“天网”。

省住建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在调研中指出,汉阳区在建筑行业智能监管模式方面迈出了第一步,汉阳安全监管模式创新工作体现出来的政治意识、担当意识和创新意识值得肯定,实现了三个方面的转换:一是由注重人力监管到注重智能监管的转变;二是由“大处着眼”到“小处落笔”的转变;三是由独立管理到整合管理的转变。

安全半月谈  2019年3月16-31日(总第63期)

李昌海厅长强调,在下一阶段工作中,一是要通过科学筛查与人力系统结合,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全面、真实地采集数据,避免有盲点;二是要对查出问题的整改率向百分之百努力,不能留隐患;三是要加强监管模式的评估工作,尽快总结完善,用实效来证明改革意义、改革效果。四是要和企业安全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规范企业行为,做到“安全天天讲、安全天天报、安全天天有保障”。

3月12日,省建管局副局长、省建设工程质安总站站长叶兵带队,到汉阳区就完善推广“安全监管模式创新”进行了调研、座谈。(武汉市城建局网站)


四、安全警示篇

1、一周建筑安全生产事故通报【3月16日—3月22日】

2019-3-19 14:47

河南省开封市,恒大童世界童话大街商业街,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重伤1人。

建设单位:开封童世界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开封世纪商砼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河南省育兴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9-3-18 10:20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国际森林岛.御湖山花园二期项目,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韶关市曲江耀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新鸿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韶关市悦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9-3-17 15:40

天津市蓟县,荣华园一期工程,发生车辆伤害事故,死亡2人。

建设单位:天津荣泰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市精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9-3-17 15:30

青海省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海洲国际广场三期室外管网工程,发生坍塌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海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陕西兴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陕西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9-3-17 11:50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成都市南城都汇商住项目第八期汇怡园(地块#18)住宅及商业项目总承包工程(8A区),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四川华凯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五、安全知识篇

1、解惑危大工程

每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占据总事故的比例分别有多大?

不问不知道,一问才知道每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分别仅占据总事故的不到5%和仅在10%左右。


以2017年官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数据为例,201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其中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0人,占全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32%和11.15%。

那么,为什么高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造成群死群伤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其他事故未能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呢?无论如何除了群死群伤事故外,每年还有超过95%的事故起数和90%的死亡人数的生产安全事故,更应该关心啊!

原因何在?

实际上危大工程绝不是仅仅指极易造成5%不到的事故起数和只占10%死亡人数事故的工程。

让我们先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吧——

最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是这样定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果仅以此定义就认定危大工程是指每年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仅占全年总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不到5%和在10%左右的导致人员群死群伤事故,那就错了。

再请看《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关于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清单中有的工程并不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如高处作业吊篮、水下作业工程,以及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和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等。这些工程不一定会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但也被列入危大工程清单中。

有人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还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上举例的工程虽不造成群死群伤但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这恐怕也不对吧?因为以上举例的工程如高处作业吊篮等事故经济损失较其他事故不是很大的。

危大工程既不仅仅指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工程,也不完全是指极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工程,那么还指什么呢?

实际上,已被废止的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中关于危大工程的定义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但原定义中有关“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中改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究竟是“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定义确切,还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定义确切?应该来说两者都很重要,都能代表危大工程的某方面特征。

所以,我们应当把这两个定义结合起来,即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故的分部分项工程。这一定义较全面地描述了危大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性质。

即判断是否是危大工程应当从该分部分项工程是否存在的三种可能性来判断:

一是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

二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是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如果这个定义确切,那么有关“为什么有关部门只重视危大工程呢?”这个问题的提出就不难解答了,其原因的关键就在于危大工程可能造成重大的不良社会影响!这就是政府部门最为关心的重要原因。

但是作为企业来讲,不仅要关注社会影响,更要小心翼翼,不能发生一起事故!只要发生一起事故对于企业来讲都是难以承担的。所以无论危大工程如何定义,企业只关心不要发生是任何事故。

因此,企业在关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时,必须同时关注发生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那些危小工程。

实际上,这些危小工程也是危大工程的一大部分。

当你重新认识了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实质后,你将恍然大悟,原来这才是真正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实质就是要防范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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