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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半月谈 2019年2月1-15日 (总第60期)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8日 点击量:

 

一、安全观念篇 

1、最新安全理念36条“美好生活皆向往,没有安全是空想”

二、安全法规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安全动态篇

1市领导检查建设工程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警示篇

1、2019年全国建筑施工高坠事故通报

五、安全知识篇

1、安全施工保障质量从“人”开始


一、安全观念篇


1、最新安全理念36条“美好生活皆向往,没有安全是空想”


小康社会要全胜,安全理念必提升。两个百年复兴梦,筑牢防线功告成。

1社会全面进步,安全必须提速。2祖国磅礴向上,安全时刻不忘。

3严守安全底线,确保万家美满。4牢记红线意识,凡事莫越雷池。

5人生如此短暂,凡事预防危险。6切记生命至上,勿忘超前预防。

7中国进入新时代,安全使命驻胸怀。8不忘初心谋发展,牢记使命保安全。

9坚持人民为中心,应知危险离谁近。10民族复兴在路上,安全工作在现场。

11平安中国大家建,齐心协力必实现。12科技强国是方向,安全前行靠保障。

13安邦定国靠基石,隐患不除如临敌。14安全法规如明镜,心怀敬畏重执行。

15安全底线莫触碰,红线意识记一生。16如把安全抛脑后,事故早晚把你揪。

17敢抓严管多奉献,履职尽责保安全。18安全工作挺前面,坚信中国梦实现。

19安全效益是首位,科学发展不掉队。20坚守安全第一位,效益与此不向背。

21危险不除心难安,隐患不减怎合眼?22执政兴国靠发展,幸福美满需安全。

23小康社会将实现,安全目标定高远。24科技支撑强国梦,安全保障筑长城。

25美丽中国在招手,一生平安需保护。26美好生活皆向往,没有安全是空想。

27居安思危敲警钟,长治久安是英雄。28前进路上安全擎,美丽中国任我行。

29生命至上铭记心,安全第一胜黄金。30打铁必须自身硬,业务保安靠本领。

31树立安全发展观念,顺利实现两个百年

32健全公共安全体系,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33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每人肩上有担子。

34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浇铸安全生产铜墙铁壁。

35牢记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莫头脑发热酿造悔恨。

36心系人民履职尽责守寸土,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安全法规篇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2、关于在“湖北政务服务网”办理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建办函〔2019〕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相关人员:

“湖北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和“湖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已与“湖北政务服务网”对接。自发文之日起,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各事项请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原“湖北省建筑安管人员考核管理系统”和“湖北省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系统”登录入口即日关闭。

在“湖北政务服务网”首页自然人办事栏下,寻找证件办理/省住建厅/行政确认事项即可找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认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任职资格认定”,点击该两个项目即可找到相关事项,按照办事指南提示的要求办理即可。办理安管人员事项请使用法人账户登录申请,特种作业人员事项请使用个人账户登录申请。办证人员可在该网站特色服务/住建服务中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打印证书。登录自己帐户还可实时查看办事进展情况。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三、安全动态篇

1、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部署今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

1月17日,按照王蒙徽部长批示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统筹安排201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副部长易军主持会议。

易军指出,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下更大气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贡献。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精准发力,突出抓好2019年安全生产6项重点工作落实,着力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推动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一是加强制度和标准规范建设。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推动轨道交通、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燃气工程、石油化工等领域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完善相关安全防护内容。二是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突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的安全管控。强化重大风险预防控制,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加大事故查处问责力度,研究完善对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处罚措施,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三是抓好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和城市管理监督工作。指导督促各地深入推进城镇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治理,确保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加强供热、供水、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做好综合管廊安全生产和运维管理工作,强化城市桥梁安全防护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城市排水易涝点整治进度。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强化日常巡查工作,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的重点场所、区域提高巡查频率。四是加强城镇房屋和农房质量安全管理。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规范房屋共用部位管理、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养护、公共秩序维护等服务行为,不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加强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项目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强化施工现场巡查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质量安全检查合格与补助资金拨付进度相挂钩的制度,确保改造后房屋的质量安全。五是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全面摸排安全风险,加强重大危险源管控,突出抓好城镇燃气使用、公用设施运营、园林绿化、建筑施工、房地产业、公用设施管理业等重点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治理和资质管理、标准完善等工作,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发生。六是继续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协调配合。按照有关要求,完善部内协调机制,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不断完善相关技术标准并督促各地严格执行,统筹推进城市安全运行相关工作。

易军强调,岁末年初历来是事故易发多发期,也是安全生产关键时期,各类企业要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努力为人民群众欢度春节和“两会”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环境。部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始终绷紧神经,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有效控制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摘自《中国建设报》)

2市领导检查建设工程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为市民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28日下午,市政府副市长张文彤,副秘书长张军检查了杨泗港长江大桥、轨道交通5号线司门口站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市城建局局长陈跃庆陪同检查。

安全半月谈  2019年2月1-15日 (总第60期)安全半月谈  2019年2月1-15日 (总第60期)


张文彤副市长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春节期间应急值守和备勤,相关职能部门也要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同时,提前祝愿广大建设工作者欢度平安祥和的春节。

陈跃庆局长要求各参建单位严格落实春节期间领导带班制度,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可控。(武汉建设网)



四、安全警示篇

1、2019年全国建筑施工高坠事故通报

 

2019-1-30 15:0,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振兴?国悦府8#住宅楼,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安徽振兴房地产集团高地置业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单位: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徽振兴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昌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19-1-21 14:50,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摩科郦江,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南充市桃鑫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四川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四川铁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2019-1-19 14:25,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州市温馨家园小区(蓉江新城棚改安置房)F1-20地块,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赣州蓉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西省赣州江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9-1-17 14:50,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壁珑花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佛山市熙腾房地产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国安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广东东远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原东莞市东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9-1-14 10:30,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明信仕林府二期B区一标段,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成都中投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华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1-12 15:0,安徽省安庆市,北部新城永林小区一期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安庆北部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9-1-11 14:7,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包装智能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厂房二,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湖北宜美特全息科技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武汉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湖北清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1-11 9:40,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臣田研发大楼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深圳市臣田股份合作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市旭生骏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深圳市银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1-10 12:0,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化市工业园鹤嘴岩物流产业区配套区一期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怀化锦园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湖南中迈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暂无。监理单位:怀化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9-1-9 10:5,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幸福源小区项目三期,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2人。

建设单位:云南裕兴置业有限公司辛福源分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省玉山县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云南建宇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9-1-8 13:45,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凤栖·幸福南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四川凤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绵阳市潜鑫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1-6 14:30,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东西湖区体育中心建设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武汉临空港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江苏力艺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江南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19-1-6 8:0,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台府二期,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乐山领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亚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四川省兴恒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9-1-6 7:30,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区承泽园教学科研楼(国家发展研究院)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北京大学。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北京磐石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1-5 12:0,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西眉商务新区2#、3#楼,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遂宁市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遂宁市永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四川华达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9-1-5 9:0,海南省海南省直辖行政单位琼海市,博海茗苑二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海南天利达实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福建省惠建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海南凯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1-4 11:0,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鸿通海上·威尼斯,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泸州市鸿通春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西建工第三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监理单位:成都西南交大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1-4 9:30,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万华金融中心,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鑫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麒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北京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厦门港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2019-1-3 19:0,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海上风电智能制造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上海电气风电广东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江苏启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上海博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2019-1-2 10:25,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海森林御景湾一期1-21号楼及A、B区地下室,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自贡中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明君投资置地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专业分包单位:成都正太劳务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自贡康切尔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五、安全知识篇

1、安全施工保障质量从“人”开始

对于施工来说,“人”的因素很重要,实际工程中会涉及到很多作业工种,只有每个工种上的施工人员都坚守自己的岗位,保证各自施工安全,并且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避免出现工程事故。下面整理了有关工程各工种的注意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各工种施工安全注意要点

1、上岗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一切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及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3、在岗位上车间内严禁打闹、玩笑、脱岗、串岗、睡岗等违法劳动纪律的的行为,以防发生事故。

4、现场一切电气、安全、消防等设施,不得随便拆动,发现隐患积极排除,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设备检修严格执行挂牌、监护、确认制,并认真填写检修工作票。

6、所有员工一律持证上岗,特殊工种须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包括班前会、班后会、事故分析会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合理化建议。

特殊工种施工安全注意要点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2、进行特殊工种现场考核,不具备现场安全操作技能的,实行淘汰制。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4、严格岗前的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并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特殊工种作业安全氛围。

5、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6、加大对特殊工种作业的现场监管检查力度。

7、建立现场特殊工种作业安全台账,定期进行总结表彰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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