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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半月谈 2019年元月1-15日 (总第58期)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15日 点击量:

 

安全半月谈目录

一、安全观念篇 

1、莫让安全走过场!

二、安全法规篇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三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安全动态篇

1、市城建委召开市城建委安委会和市城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四、安全警示篇

112月中旬全国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快报

五、安全知识篇

1、安全隐患排查“14招”,招招“致命”


一、安全观念篇

 1、莫让安全走过场

安全对于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来说都是首要大事,保证安全才能让生产、生活稳步持续的发展。

说到安全,大家都会说出一些诸如: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警示录之类的常用语。每天的班前会、“二五”安全会,都要高声朗读安全警示,目的是为了不断培养和强化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使安全教育真正派上用场。而且还做到了天天讲、月月讲、年年讲,只给少数人讲不行,要使全体职工都明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为了使安全生产做到具体化,而不是光走过场。很多企事业单位把“高高兴兴上班,平平安安回家”的人性化理念纳入安全管理,对上岗的员工做到:“察颜观色”,凡是发现精神状态不佳的职工,可以调换工作岗位或暂不上岗(班房休息),确保上岗人员的精神饱满,全神贯注地工作。

与此同时,在安全管理上,工会、团委也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工会、团委的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安全生产,制定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安全技能、知识竞赛活动,每月、每季、每年要对评选出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操作员工进行表彰,对全年没有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班组和个人还有给予额外奖励。部里的这些举措切实可行的夯实了安全生产的基础。 安全生产工作是常年不懈的一项重大工程,承担着造福社会,家人和个人幸福的社会责任,如果没有做好安全工作,就是对社会、对职工、对家庭的不负责任,更谈不上实现和谐社会、和谐企业。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多少个事故案例都在告诫我们:安全是幸福之源,它维系着每个人的生命与健康,维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和美满。安全是生产的前题,安全是效益的保障,安全是生命的基石,安全是欢乐的阶梯。

作为一名基层的安全工作者,为做好基层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感受到自己肩负的安全责任重大。安全生产是一种长效机制,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安全警钟理应长鸣!安全工作必须要真抓实干;无论何时何地,安全始终伴随我们同行!


二、安全法规篇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8年三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

建办质函〔2018〕77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了2018年三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我部开展了三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8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1起、死亡673人,比2017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49人(见图1、图2),同比分别上升11.09%和7.85%。全国有30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4个省(区、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宁夏、四川、河北、黑龙江等省(区)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100%,新疆、陕西、云南、内蒙古、甘肃等省(区)事故死亡人数同比有较大幅度下降(见附件1)。

安全半月谈  2019年元月1-15日 (总第58期)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8年前三季度,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9起、死亡78人,比2017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8人(见图3、图4),同比分别下降13.64%和9.30%。全国有13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广东、安徽各发生3起,广西、贵州各发生2起,山东、河南、江西、海南、宁夏、天津、河北、上海、四川各发生1起(见附件1)。

安全半月谈  2019年元月1-15日 (总第58期)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情况

  截至2018年三季度,全国有22个地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实施细则,占全部地区数量的68.75%。

  2018年三季度,全国共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活动5754次,参与人员342636人次。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活动126次,参与人员17633人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活动5628次,参与人员325003人次。山东、江苏、江西、山西、四川、广东等省宣传贯彻力度较大。

  2018年三季度,全国企业自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共计187839个,整改完成182421个,整改率为97.1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共计7507个,整改完成7358个,整改率为98.02%,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南、海南、重庆、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改率为100%。

  2018年三季度,各地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共检查工程113210项,查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3879起,处罚单位3089个,处罚人员1457名,罚款3719.21万元,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2个。湖南、北京、四川、内蒙古、山东、江西、江苏、广东等省(区、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大,黑龙江、上海、海南、西藏、青海等省(区、市)罚款金额为0(见附件2)。

  三、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截至2018年三季度,全国有26个地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层级考核工作,占全部地区数量的81.25%。

  各地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全国有26个地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交换至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完成了第一批数据共享交换工作;上海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江西省和陕西省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尚未交换,湖南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尚未交换任何信息;山西、上海、河南、云南、西藏、甘肃等6省(区、市)数据更新不及时。全国有21个省(区、市)制定了第二批数据共享交换计划,其中,吉林、江苏、浙江、福建、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青海等9省(区)启动了第二批数据对接。

  2018年三季度,各地共记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9656条,涉及单位5667个、人员3527名,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594条,涉及单位474个、人员269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9062条,涉及单位5193个、人员3258名。各地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308个、人员89名,其中,纳入省级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60个、人员28名;纳入市县级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248个、人员61名(见附件3)。

  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情况

  2018年三季度,我部对河北、内蒙古、山东、甘肃、宁夏和新疆等6省(区)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重点检查省、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按随机抽取的项目清单,现场检查了28个在建房屋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18个,总建筑面积39.56万,在全部1862项检查内容中,符合项1567项,不符合项295项,分别占总检查项的84.16%和15.8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0个,车站建筑面积17.2万,区间长度10.9千米,在全部1403项检查内容中,符合项1146项、不符合项257项,分别占总检查项的81.7%和18.3%。

  本次督查共反馈书面意见555条,并对5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6省(区)均积极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见附件4)。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报送情况及我部督查情况看,各地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前三季度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仍然保持“双上升”,较大及以上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二是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有待加强,企业不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编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等行为仍然较多。三是监管执法工作存在差距,特别是事故查处不严不实,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资质资格不依法处罚,或不及时转送有处罚权限的部门进行处罚。四是专项治理行动落实“有温差”,有的地区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要求没有落实到项目和基层,压力和责任悬空,有的地区抓工作缺乏连续性,成效不彰。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持续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着力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一要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深入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全面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水平,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查处不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制度及不按方案实施等突出问题,依法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二要切实强化事故查处问责。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条件复核制度,依法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对需转送有处罚权限部门或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处罚的,要及时提出明确的处罚建议,并附违法事实材料。

  三要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积极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探索创新监管模式,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快归集全国各类安全监管信息,建立健全涵盖企业、人员、起重机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等信息数据库,促进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四要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持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注重建章立制,实现由“专项治理”向“长效管理”的转变。深入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推动构建共治共享的安全治理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违法发包情形的处罚: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六)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七)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三、安全动态篇

1、市城建委召开市城建委安委会和市城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12月19日市委常委会、12月20日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及12月21日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我市城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市城建委于12月24日和12月26日分别召开市城建委安委会和市城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再动员、再研究、再部署。一是通报相关会议及领导批示精神,二是成员单位汇报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2019年工作打算,三是安排部署下步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半月谈  2019年元月1-15日 (总第58期)

在12月24日的市城建委安委会会议上,陈跃庆主任提出: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马书记、周市长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治责任担当,统一思想,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迎军运建设工地环境整治提升工作,持续开展安全生产习惯培育活动,进一步提升建筑工人安全意识,全面推广岗前安全教育喊话制度、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针对高坠事故占比较高的特点,继续推广应用防高坠技防锁,要推广到整个建设领域,同时研发迭代产品,实现科技兴安。

安全半月谈  2019年元月1-15日 (总第58期)

在12月26日的市城建专业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市安监局张伏峰副局长指出:一要进一步强化“一无一降”目标管理,抓好冬季施工安全。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三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防止风险演变为事故;四要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安全半月谈  2019年元月1-15日 (总第58期)

最后市城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荣先国指出:

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城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各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马书记、周市长重要讲话精神,强化政治责任担当,落实“三个责任”,坚持 “三个必须”,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抓好城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立即开展城建领域中的违法转包、分包以及无资质队伍施工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在推进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过程中,重视改造过程中的工人安全和行人安全。强化个人自建房的监管,个人自建房的施工队伍、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加强待拆工地以及拆除后待建工地安全管理工作,要安排专人值守,坚决不容许有人在待拆工地内居住生活。持续推广应用防高坠技防锁,同时研发迭代产品,实现科技兴安。

三是强化责任压实,切实做好两节两会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习惯培育活动,进一步提升建筑工人安全意识,全面推广岗前安全教育喊话制度、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加强智慧工地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事故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应急备勤和演练工作,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预报预警和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市城建委网站)


四、安全警示篇

1、12月中旬全国房屋市政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快报

截至12月10日17时,住房城乡建设部官网持续更新通报的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显示,12月10-20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共发生4起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导致4人死亡。典型案例如下:

2018-12-17 14:30,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富春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中山市富春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兴俊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广东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12-17 13:40,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南京市江宁区NO.2015G23地块项目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南京名万置业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南京德阳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2018-12-14 8:20,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海普仓储经营有限公司仓储项目物流建筑3号库、物流建筑4号库、物流建筑5号库、物流建筑6号库、门卫室1、垃圾房1项目,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东莞海普仓储经营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专业分包单位:广东浩华消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中国成达工程有限公司。

2018-12-13 16:0,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城馨丽锦一标段,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建设单位:西宁城投朝阳物流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重庆兄弟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专业分包单位:青海宏恒起重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青海百鑫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五、安全知识篇

1、安全隐患排查“14招”,招招“致命”

1生产现场有否“三违”现象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重点查员工现场操作是否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同行业员工劳保用品配备和使用有不同的规定,如建筑工人要配备和使用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粉碎工要重点配备和使用防尘毒口罩,钳工、机床工重点配备和使用防护皮鞋、防护眼镜等。

2车间、仓库环境是否整洁,物资堆放是否有序

如氧气瓶、乙炔瓶不能曝晒、倒立,两种气瓶不能同库存放(通风较好的宽敞场所,可相距5米以外堆放)。

3危险物品管理是否规范

如剧毒品、爆炸品的管理是否做到“五双”,危险化学品是否专库存放,危险化学品是否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

4重点项目、重点设备设施是否安装安全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5使用动火是否经过审批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如动火是否遵守“六大禁令”、“五不动火”、“十不烧”等。

6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有无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如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等。

7车间、仓库、员工宿舍的设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8车间、员工宿舍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器材设施是否按规定设置

9通风除尘是否达到要求

生产过程中有产生微量热量、蒸汽、烟雾、粉尘的车间,有否利用门窗进行自然通风换气;比较严重的车间,有否采用机械通风排除有害物。

10电气设备及安装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和安全条件,电气设备包括发电、变电、输电或用电的器件

11特种设备是否有有效的安全使用证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登记、检测检验,并取得使用证。

12重大危险源有否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13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落实到位

14其他需要检查的方面

A.      建设项目有否经过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B.      高危企业有否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C.      员工是否有超时间劳动。

D.      有否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和整改工作,如制革企业喷光车间的安全状况,高危企业是否安装防静电装置、防雷装置等。

E.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有否持证上岗,员工有否经过“三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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