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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31日 点击量:

 

安全半月谈目录

一、安全观念篇

1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开创建设安全平稳发展的新局面。

二、安全法规篇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6项激励措施

4、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2月起实施,装配率不得低于50% 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5、六部门发文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三、安全动态篇                                                                 

6、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7、首钢召开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摘录部分)

四、安全警示篇                                                   

8、2017年1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9、1月20日又一在建工地塔吊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

10、塔吊【盲吊】信号工工作期间接打电话引起的塔吊事故

11、梧州市岑溪汽车总站在建工地塔吊发生倒塌事故

12、【电梯吊笼坠落事故】3人死亡,阜阳市一工地施工升降机拆除时发生吊笼坠落

五、安全知识篇

13、塔吊安全规范

一、安全观念篇

 

1认真贯彻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开创建设安全平稳发展新局面。

2018125国务院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委会主任马凯,国务委员、国务院安委会副主任郭声琨、王勇出席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安全生产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能有丝毫放松。新的一年,望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法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和监管保障体系,抓住重点领域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新的贡献。会议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做好新时代安全生产工作,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向好,实现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三个继续下降”,重点行业领域、各地区安全生产状况“两个总体好转”,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仍然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本质安全的基础还不牢固。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和李克强总理重要批示精神,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加快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科学的安全监管体制、严格的监管执法机制和严密的安全法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社会治理体系,持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锲而不舍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新的贡献。各会员单位一定要结合企业实际,结合春节、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工作进行部署,以抓石留痕的实际行动,开创建设安全平稳发展的新局面

               

二、安全法规篇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

安监总政法〔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管监察执法(以下统称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促进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也要看到,当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法律法规执行不严格等问题依然突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未得到有效遏制,职业病危害依然十分严重。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是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是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迫切需要,也是实现安全生产改革发展长远目标的内生动力和根本保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上来,把加强监管监察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摆上更加重要位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到2020年,建成规范统一、保障到位、运转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执法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中的地位和作用明显提升。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到2030年,实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体系和执法能力现代化,为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职业健康权益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履职、严格执法。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解决检查多、执法少和执法宽松软的问题。二是坚持统筹协调、整体推进。推进分级执法,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执法,完善全系统执法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执法新格局。三是坚持客观公正、过罚相当。正确适用法律,推行“阳光执法”,严格法制审核,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四是坚持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的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依法履行职责,创新制度机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明确安全生产执法职责。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对有关行业领域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执法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执法程序衔接,依法查处本部门执法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推动有关人民政府明确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优化执法资源配置,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

(二)推进安全生产分级执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分级执法办法,结合企业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规模大小、风险等级等因素,明确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分工。每个企业明确由一个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除开展执法抽查或者开展督导、示范性执法外,原则上上级安全监管部门不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下级安全监管部门也不对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执法的企业开展执法活动。

(三)实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科学合理确定重点企业的范围、当年计划检查的次数,对重点企业实现年度监督检查“全覆盖”;对重点企业以外的一般企业,推行“双随机”(随机选取被检查企业、随机确定执法人员)抽查。要确保“双随机”抽查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中的比例,不断扩大“双随机”抽查涵盖的行业领域及企业范围,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执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按照本意见及有关监督检查重点事项的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及相关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地确定具体的监督检查事项。按照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时,有关执法安排要与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有效衔接,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需对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重大调整的,按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四)建立全系统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县级、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查处违法行为、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需要其他地区协助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协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组织协调。接到协助请求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协调工作,并及时反馈相关工作情况。必要时,有关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报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进行协调。

(五)建立执法统计分析通报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季度分析本地区执法情况,对比分析监督检查的企业次数以及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数据,注重苗头性问题和趋势把握,对下一阶段执法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季度执法分析情况应当通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抄送有关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本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布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等信息并及时更新,在每年第一季度公布本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情况及上一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公布安全生产执法及“双随机”抽查情况。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文件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信息

(七)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建立本部门执法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核查举报投诉等执法活动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行业领域以及执法人员等信息,并记明采取相关执法措施的情况,执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逐步推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八)推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及公开裁定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法》新增加的行政处罚审核规定,按照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在提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前,要经本部门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审核。要结合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以及对当事人、社会的影响等因素,确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指定的其他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推行行政处罚公开裁定,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行政处罚案件依法举行听证的,公开裁定可以与听证一并实施。

(九)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裁量,合理确定应否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其适用的行政处罚应当基本一致。要在行政处罚审批文书中列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行为及每个违法行为的裁量结果,并列明所依据的自由裁量标准;具有法定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情形的,要列明《行政处罚法》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依据。当事人对自由裁量有异议的,要予以解释说明并形成调查询问笔录等书面材料备查。

(十)建立“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机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规定编制公布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修订情况及时更新。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的协调配合,全面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履职情况。对已经依照权责清单事项履行职责,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采取执法措施的,依法不予追究有关人员的执法责任;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执法责任的,要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其违法行为及追责依据。

四、加强执法检查,突出检查重点,促进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涵盖全体人员、全部岗位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明确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二)加强安全生产源头防范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有关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严禁使用列入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的工艺、设备;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企业必须按照有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治理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并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组织评估;已被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企业应当对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生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五)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加强现场作业管理,落实技术防范措施,严禁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从事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爆破、吊装及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依法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演练;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企业,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七)加强职业病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预防和控制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依法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落实职业病危害告知、定期检测、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等制度措施;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金属冶炼、石棉采选、石英砂加工、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粉尘、化学毒物治理措施,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八)加强对企业取得许可后的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范围、事项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在取得行政许可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按照法定期限、条件办理行政许可延续、变更手续,如实提供相关的情况及材料;严禁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现企业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吊销相关行政许可证件。企业未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九)强化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现场处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产停业等执法决定的,依法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按规定挂牌督办,落实“四个一律”执法要求,并将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按规定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依规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发现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严格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8年1月10日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6项激励措施

日前,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出台对安全生产守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实施办法,将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6项激励措施,推动形成褒奖诚信的社会氛围。

办法规定,可以对安全生产守信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的6项激励措施: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26部门联合印发备忘录,决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备忘录规定,联合激励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责任人3年内无安全失信行为;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率先制定了落实联合激励备忘录的实施办法,除备忘录规定的5项条件外,激励对象还需满足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向所在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向社会公告并通知有关部门。联合激励管理的限期为3年,鼓励举报联合激励对象的违法失信行为,经查属实的,要对举报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激励对象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约定和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分别落实各项激励措施。

 

4、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2月起实施,装配率不得低于50% 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通知,批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装配式标准》)为国家标准,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同时废止。

  据介绍,装配式建筑代表新一轮建筑业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向,既是传统建筑业转型与建造方式的重大变革,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更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有力支撑。近年来,我国在积极探索发展装配式建筑过程中,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顶层设计的支撑保障方面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这使得我国的相关标准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的装配式建筑建造方式的先进标准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装配式建筑评价,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开展《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的函”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开展了装配式标准的编制工作。编制组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了《工业化建筑评价标准》的实施情况,总结了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关内容,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装配式标准》。

  《装配式标准》与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3个标准必将有效发挥引领作用,推动我国装配式建筑健康快速持续发展。

  《装配式标准》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装配率计算、评价等级划分5部分内容,适用于评价民用建筑的装配化程度。《装配式标准》采用装配率评价建筑的装配化程度。

  根据《装配式标准》,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应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并符合下列规定:单体建筑应按项目规划批准文件的建筑编号确认;建筑由主楼和裙房组成时,主楼和裙房可按不同的单体建筑进行计算和评价;单体建筑的层数不大于3 层且地上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时,可由多个单体建筑组成建筑组团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

  装配式建筑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设计阶段宜进行预评价,并应按设计文件计算装配率;项目评价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并按竣工验收资料计算装配率和确定评价等级。

  装配式建筑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主体结构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20 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的评价分值不低于10分;采用全装修;装配率不低于50%。

  此外,《装配式标准》还明确,装配式建筑宜采用装配化装修。

  按照要求,装配率应根据参与评价项目的评价分值进行计算,即由主体结构(5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20分)、装修和设备管线(30分)3个指标中参与评分的项目实际得分之和与参与评价项目总分之比。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01.24 宗边

 

5、六部门发文要求各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将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六部门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据介绍,2014年1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安排。3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新开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率已达到99.73%,累计4000多万人次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部分地区结合实际一并推动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面推开创造了条件。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部署,深入落实《意见》要求,6部门加大力度,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

  根据通知,要依法合理确定缴费比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项目或标段为单位,按照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参保缴费。对人工成本占比较低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照人工成本乘以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方式计算工伤保险费。对于难以确定直接人工成本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各统筹地区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费率。同时,注重发挥浮动费率作用,低保费起步,逐步实现收支平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各地相关部门要为参保工程建设项目及标段和工伤职工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人性化服务,积极探索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等,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施工企业办理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避免因办理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而影响工程开工进度。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相关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当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在参保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企业要保证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18.01.18 宗边

 

三、安全动态篇

6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日,质检总局、住建部、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要在全国范围内形成统一、科学、完备、有效的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实现一类产品、一个标准、一个清单、一次认证、一个标识的整合目标,建立完善的绿色建材推广和应用机制,全面提升建材工业绿色制造水平,到2020年,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以上。

根据《指导意见》部署,质检总局、住建部、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共同成立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推进工作组,协调指导全国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由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构建绿色建材产品标准体系框架,组织研制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确定和统一发布绿色建材产品评价标准清单,动态管理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建立统一的产品标准体系。

《指导意见》要求,质检总局、住建部、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要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加强政策衔接,统筹绿色建材标准制定、产品认证、生产应用等环节,积极引导建材生产企业参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抓紧建立绿色建材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结合深化“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推动建立绿色建材产品国际互认合作机制,推动中国产品和服务“走出去”。同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绿色建材认证推广应用方案,明确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积极鼓励工程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在政府投资工程、重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建设一批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示范工程。将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列入生态文明建设、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新型城镇化建设、节能减排等监督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对各地开展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推广应用进行检查。《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强化对认证过程的监管,确保认证工作规范有序;遵循“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认证机构和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企业进行处置,追究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责任。依法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违法违规的认证机构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公布黑名单,并记入相关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多种手段,确保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标识的含金量。

7、长钢召开2018年安全生产会议。(部分摘录)

2018年1月9日,长钢召开2018年安全生产会议,会上总结了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对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会议强调,各单位、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最大效益”的安全发展理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省市、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上来,认清形势,增强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抓牢工作重点,抓实责任范围,抓好责任落实,切实把安全责任、工作任务和日常工作落实到位。

就进一步做好2018年安全工作,贾向刚强调:

一、深刻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安全工作的管控和执法力度,党的十九大又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元月5日,集团公司召开首钢安全环保大会,靳伟书记在会上强调,践行以职工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推动安全工作不断上水平。坚持“严”字当头、“关口”前移,抓预防、抓苗头、抓倾向,通过把隐患当事故处理,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对于企业来讲,只有持续抓好安全工作,才能保证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才能对公司的经营生产的向好,做出有力的支撑和较大的贡献。没有安全的保证,所有的工作和成绩都无从谈起。各单位、各部门要不断提高每位领导、每位管理者、每位职工的安全认识,增强安全意识,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要切实弄清楚安全工作的根本目的和目标,不是给公司做、给单位做、给领导做,而是给自己做,其实就是保护自己的生命,保护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在安全工作中还有很多的短板和不足,在日常的工作中,对于“苗头性”的问题,重视不够,认识不足。2017年的安全工作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工作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对于我们来说,都将是致命的打击。安全工作的思想认识,必须要有一个更高的质的提升。

二、全面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将严格考核问责作为安全管理重点工作来抓。安全生产,责任是核心,落实是关键。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多次强调,安全工作要下笨功夫,要一步一个脚印,要一项一项落实。但仍有部分单位、单位负责人思想麻痹,在公司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执行力薄弱,安全工作无法很好落实;2017年年初签订的安全责任制,在一些单位并没有真正、很好地落实到实处。这些问题看似发生在基层,根子还是在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始终有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心态,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各负其责,压实责任,将安全工作做实做细,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三、坚持源头防范和体系管理,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双控机制落到实处。海恩法则指出,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安全问题的发生,充分暴露出我们在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度落实上、“举一反三”隐患排查上,还有许多不到位、不规范的地方。各单位、各部门要把安全工作关注点、着力点不断向基层延伸、标准不断向上提升,要从以往的预防工亡事故到预防险肇事故转变,从事故后追责到坚持“把隐患当事故处理”转变,从隐患排查整治到全员辨识、降低风险,强化风险分级管控上进行转变。

贾向刚强调,安全管理是个系统工程、专业工程,只是依靠几个安全管理人员远远不够,必须要依靠完善的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必须依靠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率先垂范、齐抓共管,进一步健全完善单位横向到边、专业纵向到底的安全管控体系,真正将全体干部职工调动起来,全员保安全,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融合的全员安全管理体系。

贾向刚指出,2018年对于长钢来讲,是极具挑战的一年,安全工作任重而道远。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放在心上、扛在肩上,静下心来,结合实际,认真梳理、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管理和督促检查,特别是边缘岗位、管理“死角”等。抓牢工作重点,抓实责任范围,抓好责任落实,切实把安全责任、工作任务和日常工作落实到位。

会上,李怀林以《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完善隐患排查和风险分级双控机制》为题,作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对2017年安全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剖析。围绕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李怀林从九个方面进行了安排部署:

一、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以有力举措狠抓各层级责任落实。

二、保持安全检查高压态势,提升隐患排查质量,构建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三、加大重点环节和较大风险场所的“对标检查”工作,推进风险分级和隐患排查“双控体系”有效融合。

四、严格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动作”,突出培训实效,提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

五、强化应急队伍建设,规范各类应急资源要素,提升应急管理水平。

六、围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复评验收和“本质化安全管理”试点创建工作,总结经验,带动整体本质化水平提升。

七、推行专业安全体系管理,强化外协施工等相关方管理标准及流程。

八、落实职业病防治措施,标本兼治,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九、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专职管理队伍建设,全力保障安全生产。

 

四、安全警示篇

 

82017年1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



  

  一、总体情况

  2017年1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9起、死亡5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2起,死亡人数增加23人,同比分别上升81.48%和74.19%(见图1)。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2017年12月,全国有19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北京(1起、1人)、河北(1起、1人)、吉林(2起、2人)、上海(1起、2人)、江苏(5起、5人)、浙江(2起、2人)、江西(1起、1人)、河南(1起、1人)、湖北(1起、1人)、湖南(2起、2人)、广东(8起、8人)、广西(6起、7人)、海南(2起、2人)、重庆(6起、6人)、四川(3起、3人)、贵州(1起、1人)、云南(4起、7人)、甘肃(1起、1人)、新疆(1起、1人)。

  2017年1-1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2起、死亡807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72人,同比分别上升9.15%和9.80%(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地区有江苏(90人)、广东(83人)、重庆(57人)、安徽(38人)、江西(35人)、浙江(34人)、广西(31人)、湖北(30人);死亡人数上升超过50%的地区有山西(250.00%)、陕西(100.00%)、甘肃(80.00%)、海南(71.43%)、吉林(70.59%)、内蒙古(66.67%)、广东(66.00%)、湖南(58.82%)、福建(50.00%)。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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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7年1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4人,与去年同期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人,同比上升33.33%(见图4)。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2017年12月,云南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2月22日,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畹町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一期工程厌氧池进行防腐涂料作业时,发生一起爆燃事故,导致4名作业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瑞丽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云南建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剑波,项目负责人曾睿);监理单位是云南镕诚建设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青韬,项目总监孟义刚)。

  2017年1-1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23起、死亡9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4起、死亡人数减少4人,同比分别下降14.81%和4.26%(见图5、图6)。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三、较大事故督办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底,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规定,2017年发生的广东深圳“5·11”事故、重庆大渡口“6·2”事故、山东淄博“6·19”事故、陕西延安“6·21”事故、广东广州“7·22”事故、广东中山“8·13”事故、河南驻马店“9·15”事故和广西南宁“9·17”事故共8起较大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按要求报送事故查处情况。

  附件:1.2017年1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7年1-1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3日

91月20日又一在建工地塔吊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

据网友爆料:2018年1月20日上午、又一在建工地在塔吊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违规操作不当导致塔吊倒塌事故。 具体事故原因和伤亡情况暂不明确,加强塔机顶升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操作、请以官方公布为准。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要求司机按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违章作业,加强塔机安全监控管理年底了注意安全,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10塔吊【盲吊】信号工工作期间接打电话引起的塔吊事故据网友视频监控爆料:1月21日湖北省一在建工地塔吊在吊钢管装车时,因为盲区作业看不清下面情况信号工在工作期间接电话指挥不当导致吊下来的钢管把2人从车上撞撞到在地、视频监控记录下这惊险的一幕。信号工在指挥吊装期间切记初心大意、切莫接打电话,吊装期间一定要注意力集中指挥避免塔吊盲区作业撞伤他人和自己。塔机吊钩可视化监控自动聚焦追踪吊钩运作画面有效解决了盲区和隔山吊作业。360°无死角追踪拍摄,危险状况随时可见,降低了隔山吊安全隐患。  具体事故原因和伤亡情况暂不明确,请以官方公布为准。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要求司机按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违章作业,加强塔机安全监控管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11、梧州市岑溪汽车总站在建工地塔吊发生倒塌事故

据网友爆料:2018年1月18日下午广西、梧州市岑溪汽车总站在建工地塔吊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倒塌的塔吊大臂砸中了停在车站里的客车和小轿车、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要求操作;严禁超载违章作业、加强塔机安全监控管理。具体事故原因和伤亡情况不明,请以官方公布为准。事故现场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12【电梯吊笼坠落事故】3人死亡,阜阳市一工地施工升降机拆除时发生吊笼坠落

2018-01-24 塔吊在线 塔吊在线

    2018年1月21日下午16时32分左右,阜阳市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12#楼工程,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拆除时吊笼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李建中副省长作出重要批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张天培厅长、曹剑副厅长立即作出指示,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迅速组成事故督查组,赶赴太和县事故现场。经过初步分析,事故基本情况为:三名施工升降机拆除工人(金亚辉、石槽、史念力)在拆除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因提前拆掉施工升降机标准节两个螺丝,在提升时,造成吊笼坠落。

      该工程项目名称:太和县河西李小洼安置区工程1-5#楼、8-13#楼、20-22#楼、综合商业、社区服务中心、幼儿园;建设单位:太和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施工单位: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陈文海;监理单位:安徽省建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张再旺。专业分包单位:太和县运来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静。

 为认真汲取此次较大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安徽省自即日起至2月15日开展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内容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类事故

2017年以来我省连续发生多起建筑起重机械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教训深刻。这些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多发生在安装、拆除阶段,大都存在人员无证上岗、违规作业、不按专项方案施工、安装过程安全管理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针对建筑起重机械类事故,我厅高度重视,于2017年6月12日印发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简报》,介绍了合肥市、芜湖、亳州、宣城四市的做法;于2017年8月29日召开安全生产暨事故警示工作座谈会,专门研究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方式方法;于2017年7月至10月开展了重点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但从实际执行效果来看,有的地区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方法措施不多、监管力度不强等问题。

二、立即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要结合我厅《关于开展重点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和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建质函[2017]15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要求,重点查处安拆人员不持证上岗、安拆人员与告知人员不符、安拆人员违规作业、安拆不按专项方案施工、施工及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深入分析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规律特点,研究制定加强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全过程管控的具体办法。

三、严格执行事故处理“十个一律”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通知》(建质函[2017]2795号)中事故处理的“十个一律”处理事故。按要求责令项目整改、复核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约谈、警示教育、记录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等。阜阳市要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太和县要对所有在建的房屋市政工程立即进行停工排查隐患;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在我省施工的在建项目一律立即停工整顿。

四、加强两会、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构建安全风险查找、研判、预警、防范、处置和责任等六项机制,深入推进平安建设行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好两会、春节期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同时要继续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应对工作。

突发、1月29日云南文山州一在建工地塔吊超载发生折断倒塌事故!

原创 2018-01-30 塔吊 塔吊在线

据网友爆料:2018年1月29日上午9点左云南文山州砚山县一在建工地塔吊超载作业时发生折断倒塌事故事故原因确定了,联系到开塔机的司机;超载,力矩限制器失效,塔机司机无证驾驶,没有通过专业培训,安全意识过低;塔吊是房产公司直接购买,有没有特种设备使用安装资制我就不清楚了加强塔机安装安全技术交底、严禁违章操作、请以官方公布为准。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严格要求司机按操作规程,严禁超载违章作业,加强塔机安全监控管理年底了注意安全,高高兴兴回家过年与家人团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安全半月谈  2018年1月16-31日 (总第35期)

五、安全知识篇

13、塔吊安全规范

(1) 塔吊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2) 塔吊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中型塔为8~12t/、重型塔为12~16t/
        (3) 塔吊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4) 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5) 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6) 塔吊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4/1000。塔吊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关于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塔吊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应设立避雷装置。
        (8) 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自制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9) 塔吊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吊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定。
        (10) 塔吊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吊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11) 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12) 在进行塔吊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操作人员应鸣声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13) 塔吊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操作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应拒绝执行。如果由于指挥失误而造成事故,应由指挥人员负责。
        (14)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吊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15) 塔吊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16) 塔吊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塔吊载运人员。
        (17) 塔吊机械必须按规定的塔吊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需超载荷使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限载的10%。
        (18) 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19) 严禁使用塔吊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20) 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于300°。
        (21)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吊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2) 在起吊载荷达到塔吊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20~50cm停止提升进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23) 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吊,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24) 塔吊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2倍率时1000mm,4倍率时为700mm;下回转式2倍率时为800mm。4倍率时为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25) 作业中,操作人员临时离开操制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吊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顶端2~3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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