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4〕23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组织学习,迅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主要内容,是落实企业主体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的具体要求,是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有力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采取会议、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对行业监管人员和建筑业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宣贯学习,切实把文件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落实到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在监督交底和日常监管时,对贯彻落实《规定》和《办法》提出具体要求,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
二、明确相关责任,严格履职尽责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统称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键。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在工程开工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切实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三、切实加强监管,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定》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五方责任主体及项目负责人切实履行质量责任,并严格按照省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对检查发现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相应行政处分,及时在诚信平台公布不良行为和处罚信息。对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实行记分管理。对工程发生质量事故、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不能正常使用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附件
1.《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doc》(建质〔2014〕123号)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doc》(建质〔2014〕12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hbzfhcxjst.gov.cn/Web/Article/2014/09/23/1558516853.aspx?ArticleID=afcaa898-f8fd-43f6-8cbe-23a6e18be7c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