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办〔2014〕243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施工许可制度是监督建设工程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建设的重要手段,强化施工许可制度的执行对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具有重大意义。现将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审批工作的层级监督管理,落实施工许可发放的具体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责任制度,规范施工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公示、告知等行为。发放施工许可证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以外的附加条件限制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得搭车收费。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鄂建文〔2010〕146号),对施工现场是否具备条件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开工行为进行重点勘察。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存在违法开工行为的,责令停止施工,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罚完后方可补办施工许可,未处罚到位的一律不得补办施工许可。
三、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信息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编号实行全省统一的编码制度: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编码后缀。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应载明项目经理、五大员、工程结构及层数等内容。
使用统一的文本格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款中要求提供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见附件二。第四条第八款中要求提供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见附件三。
各地应于每季度后10日前(节假日顺延)将辖区内上季度办理工程施工许可发放情况汇总表(附件四)报送省建管局市场处。
四、加强施工许可审批的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的变更应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工程建设规模发生较大变化,要重新申办施工许可证。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建筑市场的日常巡查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无证施工行为,对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责任单位分别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公众媒体对项目曝光。加强对已发放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动态检查,发现现场实际同施工许可内容不符的要依法查处。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办理临时施工许可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建管局市场处(027-87362256)。
附件:
1、住建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doc;
2、质量安全责任制示范文本.doc;
3、承诺书示范文本.doc;
4、工程施工许可发放情况汇总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4年9月22日
附件下载地址http://www.hbzfhcxjst.gov.cn/Web/Article/2014/09/23/1548194163.aspx?ArticleID=85d10cb5-b681-4df1-8409-ac7c3e605d7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