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修订后《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的通知
武安协字〔2022〕16号
各会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我们修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先进单位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原武安协字[2016]09号文废止)。
武汉建设安全协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先进单位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审表彰工作,促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根据国家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的评审工作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指导下,由武汉建设安全协会组织实施,协会成立示范企业和先进单位评委会,确定统一标准实施评比,秘书长任评委会主任,秘书处各部门负责人任委员。
第三条 示范企业、先进单位评审表彰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示范企业评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企业);
先进单位评审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监理单位。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国家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已按规定接受安全知识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了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资金保证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奖罚制度、伤亡事故统计制度,能认真执行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重大隐患督办整改制度。
(三)企业对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且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做到检查有记录,整改有回复。
(四)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企业所有项目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达标率100%。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成绩突出,且在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达到较高管理水平,具有示范带头作用。
(六)本年度内,至少有2个(含)以上施工项目获得“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和1个(含)以上施工项目获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市级城建重点工程表彰。
(七)本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申报先进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宣传、贯彻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注重安全生产的投入和科技创新,注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和推广。
(三)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健全的安全生产保证制度,并在安全生产管理及实际工作中得到积极的贯彻和落实。
(四)积极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符合规定要求。
(五)积极参加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情况,严格执行合同工期,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监理单位能够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及时督办整改;在建设工程施工时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监理记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七)本年度内,申报企业至少有2个(含)以上施工项目获得“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称号和1个(含)以上施工项目获得“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称号,或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获得市级城建重点工程表彰。
(八)本年度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评审工作分为企业申报、受理初审、评委会评审和行业管理部门审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八条 企业申报:由企业填写《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申报表》(附件1),经本地行业监管部门对其当年安全生产情况签署意见后,向武汉建设安全协会秘书处提出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资料目录见附件2、3)。
第九条 受理初审:由协会秘书处对企业申报的资料予以受理和初审,并会同行业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在各类安全生产检查中,受到市、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本年度受到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
3、本年度因施工项目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4、企业在建施工项目发生突发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申请资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条 评委会评审:协会秘书处召开评审会讨论、评议,初步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一条 行业部门审定:经评委会初步确定获奖名单上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进行终审后,公示发文。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企业和单位,由武汉建设安全协会授予“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的企业和单位,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获得荣誉称号后,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因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隐患被通报批评、企业被列入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名单、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属实,即取消其荣誉称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武汉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示范企业先进单位申报表
2.示范企业申报资料目录
3.先进单位申报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