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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年06月09日 点击量: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文件

建标协字[2015]046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及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所确定的推进标准化改革,开展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与建筑施工各有关单位都能认真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改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有效提高事故预防能力,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32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安全领域标准实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我会决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现将《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实施。

  附件:《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2015)》

  二 0 一五年 五月十五日

  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标准定额司

  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建设厅、建管局

  抄送:各地安全监督站、标准定额站(处、科、室),各会员单位


  附件: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2015)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所确定的推进标准化改革,开展标准化实施效果评价,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要求,全面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与建筑施工各有关单位都能认真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规范,做好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建筑施工的作业条件,提高事故预防能力,遵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住建部的《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32号)的精神,充分发挥建筑安全领域标准实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组织开展“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

  第二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是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各地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对各单位自愿申报的“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实施的一项行业评价发布。

  有关单位是指没有成立标准化协会,但可归口受理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有关工作的部门(包括安监机构、标准定额机构或相关协会等)。

  第三条 评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依据是近两年住建部颁发的标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实施情况。今年根据近年来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事故类型所占比例情况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利于控制、减少多发性伤亡事故。具体包括以下标准:

  1、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2012;

  2、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JGJ332-2014;

  3、建设工程绿色施工规范JG/T 50905-2014;

  4、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JGJ 305-2013)

  5、建筑施工现场标志设置技术规程JGJ348-2014;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及控制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373:2014

  第四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配备第三条中所列出的标准或规范书本;

  2、对第三条所列标准,组织或要求相关人员学习并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宣贯、讲解、培训等,并有文字记载;

  3、设置专人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或人员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有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记载;

  4、相关人员都了解、掌握并会应用上述的标准;

  5、本单位没发生过因未执行或违反上述标准、规范而造成的已遂或未遂事故,及其他较大以上的安全事故;

  6、将标准的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融入到企业(或单位)技术管理制度中,提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实施措施;施工现场的具体要求应融入专项施工方案和到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中;

  7、对标准贯彻实施有较成熟的经验和体会,且有推广应用价值,对标准、规范的修订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上述各项总和的分值按附件1的评分标准,达到90分及其以上的,即可以评为“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

  第五条 凡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单位,都可以将本单位的在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人员,包括单位领导、施工管理、安全监督、标准定额、工程监理、技术管理人员等,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由推荐本“示范单位”的地区或相关单位审核推荐;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认真学习标准,掌握标准,在本职工作内贯彻实施标准;

  2、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贯彻实施;

  3、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编制、实施做过大量工作或有特殊贡献;

  4、对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有较成熟的经验和体会,能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收到很好的效果。

  第六条 各单位向所在地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或相关单位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负责评价发布,具体工作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承办。

  第七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程序如下:

  1、各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总承包、专业分包)、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及标准定额机构、施工安全和标准管理部门等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协会、相关协会或相关单位,统一组织推荐。

  2、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组织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通过抽查、互查等方式,对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送住建部有关司征求意见,并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施工安全专业委员会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提交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聘请有关方面领导和专家组成评委会,进行审定。

  3、对于通过审定的单位和个人,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分别授予“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或“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称号,并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期刊上予以公布。

  4、对于获得“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和“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称号的单位及个人,应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安全创优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申请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第四条中提出的要求的文字资料;

  2、企业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其他单位可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

  3、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的具体做法和业绩的情况介绍;

  4、推荐协会或有关单位的评价结果。

  5、申报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的,也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文字资料。

  第九条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每年8月15日前受理评价申请。评价期为上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条 对于取得“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或“先进个人”称号的,如果发现不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经核查确认后,撤销其称号,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从事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有关协会或单位应当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取消其参加评价资格等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1、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

  2、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申请表

  3、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申报表

  附1: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评分表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附3: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先进个人”申报表

  申报单位:

贯彻实施建筑施工安全标准示范单位评价发布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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